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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徐铜环罚决字〔2021〕29号
    来源:小9直播足球发布:2023-10-14 22:12:15访问量:1

      你公司玻璃瓶深加工项目坐落徐州市宝穴区马坡镇前八段村,2020年12月10日开端建造,2021年1月1日建成,项目总投资额为160万元,产品为:工艺玻璃,首要出产工艺为:外购玻璃瓶-调漆-喷涂-制品。2021年1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查看时,你公司玻璃瓶深加工项目未出产。根据《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公司玻璃瓶深加工项目为玻璃制品制作类,应为陈说表项目,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陈说表。以上有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现场相片及视听资料、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投资额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和收件人确认书等根据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告诉》(苏政发﹝2020﹞1号)第1页、第65-69页复印件等行使裁量权根据。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造项目的环境影响陈说书、陈说表,由建筑设计企业依照国务院的规则报有批阅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分批阅。”、第二十五条“建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批阅部分检查或许检查后未予同意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造。”之规则。

      我局于2021年2月22日以行政处分奉告书(徐铜环罚告字〔2021〕17号)奉告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

      根据,并奉告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说权、申辩权及听证请求权,你公司在规则期限内不进行陈说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请求。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书、陈说表,或许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从头报批或许报请从头审阅环境影响陈说书、陈说表,私行开工建造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建造,根据违法情节和损害结果,处建造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能够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之规则,决议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政科(宝穴新区长江西路科技创业大厦B808室)开具缴款告诉书,并依照财政规则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公司加处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