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出售的啤酒(330ml/瓶)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出售的啤酒,原汁麦浓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开展要求,GB/T4927-2008《啤酒》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施行现场查看。查明该运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120瓶*330ml/瓶,货值360元,已悉数售出。
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询,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榜首百二十四条榜首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3年1月9日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经排查,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啤酒时实行进货查验等责任。
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2022年12月18日安排复查查验,该食物运营者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结束。
二、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出售的啤酒(500ml/瓶)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出售的啤酒,原麦汁浓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开展要求,GB/T4927-2008《啤酒》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施行现场查看。查明该运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36瓶*500ml/瓶,货值144元,已悉数售出。
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询,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榜首百二十四条榜首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3年1月9日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经排查,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啤酒时实行进货查验等责任。
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2年12月18日安排复查查验,该食物运营者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结束。
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出售的芹菜,经查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物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定量》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施行现场查看。查明该农产品运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145.5kg,货值462.69元,已悉数售出。
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询,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榜首百二十四条榜首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3年1月9日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经排查,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芹菜时实行了进货查验等责任。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运营者改正违法行为。
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2022年12月28日安排复查查验,该农产品运营者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结束。
双阳区7果果果生鲜超市的姜,经查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物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定量》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25日,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托付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查验院对双阳区7果果果生鲜超市的姜进行了抽检。查明该农产品运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5kg,货值40.61元。算上损耗已悉数售出。
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21日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询,双阳区7果果果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榜首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3年1月3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经排查,双阳区7果果果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实行了进货查验等责任。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2023年1月30日安排复查查验,该农产品运营者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结束。
双阳区万合阳光生鲜超市的芹菜,经查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物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定量》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26日,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托付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查验院对双阳区万合阳光生鲜超市的芹菜进行了抽检。查明该农产品运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12kg,抽检的时分还剩10kg,售出8.25kg,自己吃了1.75kg,货值40元。
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8日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询,双阳区万合阳光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榜首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3年1月3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经排查,双阳区万合阳光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芹菜时实行了进货查验等责任。长春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3年1月30日安排复查查验,该农产品运营者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结束。
广阔顾客如发现运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物等食物安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拨打顾客投诉告发电线 进行反映。